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各党总支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院党委、纪委备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为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本考核工作主要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个人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三、考核主要查看以下内容:
1. 领导干部和党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与规章制度情况。
2.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法规情况。领导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否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是否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了相应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3. 领导成员是否带头廉洁自律、当好表率,是否对家庭成员、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4.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是否经常进行检查,认真纠正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对责任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敢抓敢管。
5. 是否经常听取群众意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支持执纪执法部门查办案件。
6. 是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规定,按照议事规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四、考核标准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常委发[1999]48号),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优秀的考核量化积分(另定)达90分,民主评议优秀率在80%以上;合格的考核量化积分达80分,民主评议优秀率和合格率在80%以上;不合格的考核量化积分不满80分,民主评议优秀率和合格率在80%以下。
五、考核工作步骤:档次评定以量化考核分数为主。一般包括下列环节。
1. 自查自评:按照考核内容每半年自查一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个人要将自查情况进行报告,可以收入申报、年度总结、年终述职报告、党内民主生活会报告等方式进行。学院党委每年组织一次普查,结合年终总结工作、考核工作、评议工作、述职工作、奖惩工作一同进行。
2. 听取汇报:由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听取部门汇报。
3. 评议测评:由检查人员组织部分教职工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座谈,听取群众对领导干部的评议意见。进行民主测评时,首先由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汇报情况,然后由参加测评的人员填写测评表。(对院级领导进行测评时由中层干部和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中层干部测评由本部门的干部职工参加,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测评由党总支组织党员群众进行。上述参评人员需达80%以上。)
4. 档次评定:对班子的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领导干部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称职和基本称职可视为合格)、不称职。评议情况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个人测评结果应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5. 奖惩工作:考核检查结果情况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评优,要求廉政考核达到优秀。对于不合格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领导干部不合格的,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处理。
(1) 优秀。领导班子:能认真抓好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和教育;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建设责任制各项内容得到有效落实。各项考核量化积分达90分以上,民主测评满意率80%及以上。领导干部:能严于律己,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真抓敢管;民主测评优秀率在80%及以上。
(2) 合格。领导班子:能重视抓好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的学习和教育,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各项考核量化积分达80分及以上,民主测评满意率和合格率在80%及以上。领导干部:能够严于律己,较好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改正较快;民主测评优秀和合格率在80%及以上。
(3) 不合格。领导班子:不能正常开展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和教育;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内容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各项考核量化积分不满80分,民主测评满意率和合格率在80%以下。领导干部:不能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不够好,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未能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民主测评优秀、合格率在80%以下。
六、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