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方针。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总结。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以及各二级学院和党政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如下领导责任:
1.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 制度建设是根本。要制定和完善责任范围内各项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管理与监督制度。
3. 组织责任范围内的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4、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5、 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所辖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和考核责任对象的廉洁从政情况。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8、 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及特约党风联络员、兼职监察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负责情况和要求如下:
1. 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党委书记对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院级领导、各党总支书记及直接分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3.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直接分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4. 院长对副院长、二级学院院长和直接分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5. 副院长协助院长对直接分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6. 纪委书记负责抓好纪委委员、纪检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全院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7.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其他党总支书记和所属部门行政一把手共同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抓好本部门范围内的党政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正职负总责,副职协助正职,对正职负责。
8. 党政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负责抓好本部门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各党组织、二级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院党委、纪委备案。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党员、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列为述职述廉报告和民主生活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2.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学院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负直接责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负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非党员干部,需要追究责任的,应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党员干部,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如有局部人事变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人或责任对象,从新的干部任命决定下发之日起作相应变动。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原《关于印发<常州工业技术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常工党[1999]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常州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进一步强化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围绕《常州工学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意见》提出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及主要任务
1.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学校重点工作顺利完成,学校事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2.认真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积极组织本单位党员干部、教职工参加学校各项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同时经常性地对本单位人员开展“廉洁从政、廉洁办事、廉洁从教、诚信做人”的教育,加强思想、道德、法治修养和优良作风养成教育。对处于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风险岗位人员经常提醒,警钟长鸣。
3.扎实做好廉政制度建设工作,对本单位涉及公费使用、决定人事安排、奖惩等公权力运用的方面,建立能够加以制约和监控的相应制度,特别是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要建立完善集体决定、公开透明制度,不允许存在因缺乏制度而导致个人滥用权力的状况。
4.切实加强监督工作,本单位领导干部要通过办事公开、结果公示、民主生活会、向本单位教职工述职、述廉、报告工作等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要通过经常性地听取情况汇报、检查、审核、参与活动过程等诸多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本单位人员特别是风险岗位人员实施廉政监督。
二、检查和考核办法
1.做好日常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台帐记载。在年终考核的述职述廉中,责任人要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本责任书职责的情况,接受学校党委(由学校纪委协助党委实施)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干部和单位领导班子的综合评价体系之中,与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挂钩。
2.各单位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政治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负总责,做到“一岗双责”。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严重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将按照责任追究规定,对其实施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
三、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党委、签订单位各执1份。
2.责任书所列责任目标,不受领导人变动的影响,领导人变动时应做好交接工作。责任人变动时重新签订责任书。
中共常州工学院委员会(盖章) 签订单位(盖章)
书 记(签名) 党总支责任人(签名)
常 州 工 学 院(盖章) 校党政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
院 长(签名) 责任人(签名)